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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27 09:26来源:365在线体育
食品安全法权威解读
 ★条文解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本类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
    (1)新法第50条第1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2)新法第52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新法第81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如果未遵守新法第50条、第52条、第81条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类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新法第4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如果未遵守新法第44条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本类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
    (1)新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新法第51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新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
    (3)新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新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新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